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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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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功夫之王”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专程回广东顺德处理“李小龙”商标的侵权问题,引发国内外对华人回国维权现象的关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华人选择回中国通过法律渠道维权,近日,记者从广东省部分重点侨乡的法院处获得一批华人维权的代表性案例,发现有关房屋纠纷所占比例最大,也最具代表性。 撰文:林旭娜 支持采写:王慧雅 七成案件涉及房产
很多侨房虽然老旧,但常会出现产权纠纷 在8起涉及侨胞的已判决或成功调解案例中,有6起涉及房产产权、房产继承、商品房买卖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记者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台山市人民法院获悉的数据显示,约七成涉及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的判决均与房屋相关纠纷有关,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纠纷。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名江门市法官分析,江门一带的华侨早在100多年前就有出国赚钱、回家建房的传统,随着整个家族的成员一拨又一拨地迁往国外定居,渐渐不再回来居住后,多数人会选择把祖屋交给亲戚或者同村人代管。 “这样做既方便了海外的侨胞,也改善了一部分当地人的住房条件,但随着近年来中国内地房价飞涨,若处理不当,容易出现纠纷。尤其是这些年来,华侨祖屋被侵占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调解不成功,司法人员一般都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起诉。”该法官介绍,每年当地各县级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都会判决几例类似的案件。 仔细分析这些涉侨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些老侨乡如五邑地区,涉侨纠纷多与侨房的产权、使用权和继承等有关。台山市人民法院提供给记者的5个案例全部涉及房屋纠纷,其中有涉及美国、澳门居民的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涉及美国居民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和3起房屋产权纠纷。而惠州市提供的3个案例除了一例涉及香港居民交通事故,一例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也有一例为香港居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专家分析,很多侨胞久居国外,无暇顾及家乡房产,一些老侨乡的房屋纠纷都是关于祖屋归属权的争夺问题,由于年代久远、涉及人员众多、证据模糊、取证困难等原因,使法院判案难度增加。而珠三角一带,法院判决较多的涉外纠纷,则多与港澳台商相关,类型主要为普通经济纠纷。 “总体上看,涉侨纠纷问题,越来越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一个趋势,而这也会成为未来的主流。”华侨文化研究专家、五邑大学副教授梅伟强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越来越多的海外侨胞选择诉诸法律的方式进行维权,但目前选择各级侨务办公室、归侨联合会等传统侨务系统解决纠纷的仍不在少数。因为对涉侨问题十分熟悉,侨务系统在侨胞维权中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仍以祖屋纠纷为例,约半年前,广东省侨联海外顾问、美籍华人黄志伟博士就曾专程到广东省侨联递送感谢信,原来,他在深圳的祖屋纠纷一直未能解决,直到2012年4月,黄志伟给广东省侨联写信,最终在深圳市侨联的帮助下,才要回了祖屋。 三宗侨房纠纷典型判例 现住美国的黄某祥姐弟三人,在江门台山白沙镇有一间放杂物的房子,这间房子2005年被同村的黄某庭占用,重新装修后开起了小卖部。在法庭上黄某庭却称,这间屋子不是黄某祥姐弟仨的,而是同村黄焯枢的祖屋,自己已经于1997年同黄焯枢签订了委托保管协议。法院在依法调查后,根据证人、证言及黄某祥姐弟仨持有的《广东省台山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最终确认这间房屋的产权属于黄某祥三人。 同样的产权归属问题也出现在旅美华人伍某勲身上。伍某勲全家移民美国后,将房屋托给侄子伍某铭居住兼出租,伍某铭把每月收取的租金存进银行。等伍某勲回国收回这套房屋时,伍某铭却声称房子原本就是自家亲爷爷的,不存在所谓“托管”的关系。在法庭上出现的一幕颇有戏剧性:房屋的所有者是伍洪锦,伍某勲出示了一份声明书证明自己小时候有个名字叫伍洪锦,而伍某铭出示的另一份证据却证明是他的爷爷,即伍某勲的父亲才是真正的伍洪锦。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法院把这起诉讼定性为占有物返还纠纷,而非确认房屋归属权的纠纷,伍某铭应将房屋交还伍某勲。被告伍某铭可以另外提出关于遗产继承的诉讼。 旅美华人林某钦的侨房纠纷极具代表性。2009年,林某钦从美国回到家乡台山祭拜亲人,不料却发现自己位于台山市水步镇大岭村委会南闸村的祖屋大门不知何时起被人用铁链锁住,替自己看管房屋的人也不知所踪。 调查后,林某钦发现原来是3名同乡将代为管理房屋的人赶走,并锁上大门,事件还涉及所在地的经济合作社。林某钦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却连声喊冤,说他们是在执行村民大会集体通过的决议。被告说,林某钦用来建房子的地皮本属村里合作社,当年林某钦靠伪造村长签名才骗得了这两块土地的使用权,现在合作社要把本属于自己的地皮拿回来。何况他们锁的不是林某钦的房子,而是房子外边围墙的大门,根本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某钦的房屋手续齐全,因此被告锁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至于林某钦冒用签名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范围,建议被告另行投诉。 提醒: 回国打官司 应注意诉讼时效 除了牵涉历史原因、涉及人员广外,许多涉侨诉讼还存在着时间跨度大的特点。这除了增大案件复杂性,还需要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国法律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规定,所以法律人士专门提醒海外侨胞,回国打官司,请谨记诉讼时效问题。 香港居民曾伟传就曾碰到这一问题。他持有一张惠州人黄华喜在1997年立下的欠据,他2011年将黄告上法庭,要求黄将1997年欠下的6万元本金及1996年确认的8000元利息一并归还,由此引发了法庭中双方关于诉讼时效的辩论。 对于本金及利息这两笔钱,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黄华喜应偿还本金但不必支付利息,因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对此进行了解释:黄华喜订立的《借据》中,并没有说明何时还钱,因此诉讼时效是从香港居民曾伟传索要欠款时起计。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借据》订立时结算好利息,所以时效是从《借据》订立当天开始算,同时,由于从《借据》订立起到诉讼时效超过,中间没有证据表明曾向黄索要过这笔利息,故而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除了借款等案例,有关遗产继承的诉讼也常涉及时效问题。 车祸死亡港人 获赔深圳标准 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回中国大陆“打官司”,还有另一个要注意的重要问题是法律的适用范围。 “由于中国的法律采取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故而只要案件的当事人、案件过程、案件的危害结果三者有其一发生在中国大陆,就可以适用于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接受采访时陈列士律师介绍。 他以一个已判决的香港居民在粤被撞死亡索赔案来解析这一情况。香港居民田国龙驾车行驶在惠澳大道时,一辆行驶在同方向的货车撞翻道路中央隔离带并侧翻在田国龙所驾驶的车上,造成田国龙当场死亡,车内两乘客受伤。 最后,法院认为,死者田国龙是香港居民,但之前在深圳工作,故而法院主张的赔偿标准以广东省深圳市标准计算,而非广东省一般地区的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 涉侨商业纠纷 逐年增多 目前,在中国大陆累计登记注册的侨资企业达30多万家,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投入资金在3000—4000亿美元之间。仅在广东,投资额累计近2000亿美元,这也不可避免地使涉侨经济纠纷逐年增多。据广东侨网统计,2001年至2006年间,广东省法院共审理涉侨案件95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为906件。 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这类问题,已经成为广东省侨务工作的当务之急。 在广东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侨界就提请制定了《广东省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据执笔人之一、广东省侨办主任吴锐成介绍,这是广东省侨界第一次向政协提案为华侨权益制定条例。 除了政治权利,《广东省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条例》还致力于确保华侨在广东投资办厂、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权益;在广东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方面的权益;在广东收养、继承、婚姻、监护、抚养、安葬和应有的社会福利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华侨子女在省内接受各种教育的权益等。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侨办于2011年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 李小龙女儿 回国打官司 近年来,最广为人知的跨国维权案例应数李小龙女儿李香凝回广东顺德“越洋维权”的版权纠纷。李香凝经调查发现,中国有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经得其授权同意,就抢先将李小龙的形象、姓名登记注册为商标并作商业用途,甚至一位张姓人士还抢注了14个商标。 随着跨国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跨国、跨境的版权纠纷正逐渐进入高发期。与此同时,相关人士也面临跨国版权难、受侵害后维权难的“两难境地”。 其原因包括: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跨国维权费用普遍较高,个人维权者资金匮乏;多数单打独斗,缺乏相关高端人才支撑。 李香凝的维权得到中国官方的大力支持,中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支持她的维权行动。经国侨办牵线,李香凝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接洽,该局发出一份正式复函,称“未经李小龙继承人授权而注册为商标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读,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对“李小龙”形象及商标在顺德地区遭到滥用的情况,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也及时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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