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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首页 » 新闻文摘 » “故宫大盗”承认盗窃否认预谋

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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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012

白杨
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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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备受关注的故宫失窃案2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犯罪嫌疑人石柏魁在庭审中承认了盗窃事实,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据石柏魁当庭供述,2011年5月8日下午,他来到斋宫诚肃殿,恰逢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布展。随后,石柏魁躲在展厅与西配房的夹道里一直到天黑,顺利避开了清园的工作人员后,他破坏了展厅的警报系统,从斋宫后面破窗进入展厅,实施盗窃。由于石柏魁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认可,审理进行得比较顺利。但是,在被盗物品的价值难有明确结论的前提下,石柏魁盗窃故宫的行为是否可以认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预谋犯罪还是临时起意?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石柏魁之所以要去故宫,目的就是盗窃。此前,他已经通过上网浏览,发现故宫内藏有大量精美藏品,因此溜进故宫。
  但是,对于到底是“早有预谋”还是“临时起意”,石柏魁的陈述却与检察机关的指控存在不小的出入。
  根据石柏魁的说法,他去故宫之前并没有过偷东西的想法。跟着导游进到斋宫,看到里面有几个展柜,展出着一些“金属”之类的东西,听导游说挺值钱的,当时就想:“这么多好东西,如果能拿两件多好。”
  据石柏魁回忆,当天他到故宫就一直在下雨,为了躲雨,他随手拉开了一扇已经有点烂的窗户,藏到了展厅旁边的一间小黑屋里。听到有机器嗡嗡作响,他出于好奇把配电室的闸门关掉了,但并不知道拉闸就能够破坏展厅的报警系统,而公诉人对此说法并不认可。
  被盗展品价值如何认定?
  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石柏魁在斋宫中总共盗窃了9件展品。但是辩护人却提出,石柏魁在前后九次口供中,从没说过自己偷盗了9件物品,其中六次承认自己拿了6件,另外三次口供记载称其不记得了。
  对于潜入展室之后进行盗窃的过程,石柏魁提到,能砸烂的玻璃就砸烂,能踹开的墙就踹开,事先也没有什么工具,逃跑的过程中找到的那根电缆线也是偶然发现的,他也承认在逃跑过程中遇到过保卫人员对他进行盘查,当时他谎称自己是没有走出去的游客,睡着了,下雨之后来不及走出去,当保卫人员让他蹲下打电话给相关人员打算把他带出去的时候他趁保卫人员不备继续逃跑。
  在故宫人员对他进行查找的过程中,他先蹿上一段矮墙,然后通过矮墙上到了城墙,最后从城墙跳到了外面的一棵树上得以逃脱,在这个过程中他丢弃了一些物品,然后出去之后找金店鉴定剩下的藏品时金店说不值钱,他比较生气,所以将几件展品丢弃,至今仍有三件展品没有追回。
  除了被盗物品数量外,其价值更是直接关系到石柏魁量刑的关键因素。但是,由于失窃物品属于艺术品,其价值鉴定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因此至今尚无权威鉴定结论。对此,检察官指出,失窃的9件展品此前的购买价格为165万元,而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41万元,可以此作为涉案金额的参照依据。此外,从失窃物品本身来看,其具有不可复制性,价值极高,遗失的珍贵展品后人将再无缘得见,这种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的。
  对此,辩护人反驳到,投保的价值不能等于文物的实际价值,不能以投保的价值作为量刑依据。至于关于无价之宝的说法,辩护人也明确表示不能同意,“再贵的物品也是有价值的”。
  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庭上公诉人针对石柏魁的犯罪行为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由于石柏魁盗窃行为的地点发生在故宫,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被盗物品本身价值极高,应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据此,建议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建议判处石柏魁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据了解,庭审之前,石柏魁曾非常担心自己会被判处死刑。但事实上,虽然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盗窃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就在石柏魁作案的一星期前,也就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此项罪名的最高刑罚变为无期徒刑。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仍认为量刑过高。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石柏魁所盗窃的故宫展品数量不能确定,价值也无法确定,事实存在不清的部分。此外,石柏魁盗窃故宫属于临时起意,没有策划也没有进行事先的准备,说明他本人主观恶性不大。在这种情况下,石柏魁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法院将对此案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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