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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2014
quyongmail Administrator Posts: 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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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4日,美国密苏里州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枪击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尔逊,引发了34个州的骚乱。事实上,与其去攻击"美国人权状况",不如了解一下这个案件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 陪审团不予起诉的原因:60位证人的证词存在相互矛盾,不足对警察提起从一级谋杀到过失杀人等五种可能指控 陪审团只是普通公民,不需要任何专业的法律训练,也无需精通法律条文,检察官事先不会告诉陪审团应考虑哪些具体指控,然后陪审团成员根据听到看到的证据,以法律和事实做出真实的判决,投票表达自己的观点。 不提出指控是因为许多证人的说法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甚至与物证不符。举例来说,14号证人对赶来的地方警察说,布朗被枪击后,举起双手投降了。联邦调查人员再次向14号证人核实时,证人却无法判断,布朗的手势是投降,还是检查受伤的手。证人也不能确定,布朗的手心当时是向着自己,还是警官。而后者表明了投降意图。不过该证人又说,布朗受伤后冲向了警察,威尔逊警官一边高喊"站住",一边开枪,"每喊一次就开一枪"。 而正是这种互相矛盾的证词实在太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警官有犯罪嫌疑须提起刑事诉讼,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涉案警察。 陪审团的决定基于无罪推定,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就应推断其无罪:美国刑事审判中为防冤案,即便被告有可能犯了谋杀罪,但未达到"没有合理怀疑"的法律标准,也必须无罪释放 陪审制是基于无罪推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判例法,指出无罪推定不仅停留在向陪审团提交案件阶段,在交叉询问期间,在陪审团评议案件期间,直到形成判决前,都要贯彻无罪推定。如果陪审团未做无罪推定,即使法官对陪审团运用合理怀疑标准进行充分的指导,法庭裁决仍可撤销。 曾任辛普森案辩护组组长的哈佛法学院法学家德施沃兹指出,"刑事审判从来不是为了伸张受害者正义。如果是,那么判决的结果只能是一个:有罪。因为刑事案件中只有一人受审,如果被认为无罪,那在定义上受害人的正义就不存在。"即便一个被告有可能犯了谋杀罪,也必须无罪释放。这是因为"有可能"没有达到严格的"没有合理怀疑"的法律标准。刑事审判只是追求一个结果:证明没有合理的怀疑。" 陪审员要中立,判决前的媒体报道倾向于警察"有罪"不能干扰陪审团的决定:2011年佛罗里达州诉凯斯•安托尼谋杀案,因媒体报道太多,只能在170公里之外的皮尼拉斯县挑选陪审团 为了减少外界的影响,除了终审裁决时,陪审员不得与任何人,包括其他的陪审员讨论案件,不能看与本案有关的电视、广播、报纸的新闻报道。2011年佛罗里达州诉凯斯•安托尼谋杀女儿案,因为媒体报道太多,为了找到中立的陪审员,法官只能在距离170公里之外的皮尼拉斯县挑选陪审团。当裁决无法在1天内作出,且该案件被热点报导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命令对陪审员进行隔离,要求其住宿在宾馆或不与其他人接触。如O·J·辛普森案件等极端罕见的案件中,陪审员被隔离了整整8.5个月。 陪审团审判有一致裁决的要求,内部必须意见一致方可做出裁决:若要对警察威尔逊提起刑事诉讼,必须要有12名陪审员中的9名同意才成 就联邦层面来讲,第六修正案(关于刑事审判中的陪审团)和第七修正案(关于民事审判中的陪审团)中隐含了一致裁决的要求。这一立场也被反复阐明: 1930年的巴顿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的判决指出,对宪法第六修正案中"陪审团审判"的理解必须遵从普通法的传统,其中就包含了一致裁决的要求。1948年的安德雷斯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的判决指出:"当适用联邦宪法第六、第七修正案进行陪审团审判时,陪审员内部必须意见一致方可做出裁决。" 陪审员随后在法庭上听取控、辩双方律师询问证人、提供证据以及法庭陈词,在就相关情况进行充分的"秘密评议"后,无论要做出有罪还是无罪裁决,均需首先在其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会导致无效审判(mistrial)的出现。根据密苏里州的法律,陪审团对是否提出刑事指控只需要9名成员同意即可,勿需12名成员一致通过。因此,要想对枪杀黑人青年的警察威尔逊提起刑事诉讼,就必须要有9名陪审团的成员同意才成。
警察"无罪"不代表"无过错":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仅进行有罪或无罪结论的认定,不对个别事实认定裁决,警察威尔逊不被起诉是因陪审团找不到合理理由起诉而非没有过错 密苏里州大陪审团想要起诉开枪警察,需要有"充分理由",由于布朗案中目击者口供互相矛盾,疑点重重,不起诉只代表大陪审团找不到充分理由起诉,不代表涉案警员没有做错。在刑事案件中,任何法域的法院都不进行对个别事实进行认定的个别裁决(special verdict),而仅仅进行认定有罪或无罪结论的一般裁决(general verdict)。 2012年特雷沃恩·马丁枪击案被告社区警卫齐默曼被陪审团判无罪后,美国前总统卡特就表示,这个案子是法律问题,不是道德问题。无罪判决并不意味着马丁是坏人齐默曼是好人,这只意味着检察官无力证明这不是正当防卫,不意味着齐默曼没有做错,甚至不意味着他没做非法的事,仅仅是检察官没能证明。 刑事指控中,"极大可能性"也无法给被告定罪,都只能认定被告"无罪":举证责任在检方,陪审团无法定罪要"怪"检方无法给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 美国刑事指控中,任何合理的怀疑都可能导致刑事控告不予成立。正如2012年特雷沃恩·马丁枪击案中,陪审团不能排除被告齐默曼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只能判其无罪。 在刑事案件中,要给被告定罪,检方负有重大举证责任,必须证明齐默曼是二级谋杀,而不是正当防卫,所要遵循的证据标准就叫"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齐默曼只需要对检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证明有可能自己行为确实是正当防卫。陪审团只要认为齐默曼"是正当防卫""可能是正当防卫""可能不是正当防卫""不能排除正当防卫"等情况,哪怕检方证明了极大可能是二级谋杀,都无法给他定罪。 刑事起诉不同于民事诉讼,"无罪"警察威尔逊还可能面临民事诉讼:1995年辛普森杀妻案,刑事"无罪"的辛普森却付出了3350万美元的民事赔偿金 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要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证据实行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规则,而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优势证据规则,只要案件事实"有"的可能性大于"无",就可以认定。由于美国宪法修正案指出,任何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而受到两次审判。因此,即便警察威尔逊被免于刑事起诉,但受害人家属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1995年,辛普森被指控在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一位餐厅服务员罗纳德·高曼(Ronald Goldman),即辛普森杀妻案。刑事审判因证据存有漏洞,被判无罪。随后,布朗(辛普森前妻)和高曼的家人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赔偿。1997年2月5日,陪审团一致认为,有足够证据说明辛普森应为高曼的枉死和对布朗的殴打行为支付民事赔偿,共计三千三百五十万美元。 edited by francis on 11/2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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