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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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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012

quyongmail
quyong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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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仇恨的“自由”不合法 1933年纳粹在德国取得政权之前,魏玛共和国的民主法律也非常强调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希特勒和纳粹分子正是利用民主提供的自由,从民主制度内 部摧毁了民主。纳粹头目尤利乌斯·施特莱歇尔(JuliusStreicher),是纳粹宣传的干将。他写作的少儿读物《毒蘑菇》(1938)把犹太人比 做看似自然,其实有毒的蘑菇,教导德国儿童如何“识别犹太坏人”,起到了极广泛的洗脑作用。早在1924年,他就创办了臭名昭著的《先锋报》,鼓吹仇恨犹 太人,并污蔑攻击一些知名的犹太人士。每次被告上法庭,施特莱歇尔都以“自由言论”为理由,并声称自己进行的不是“宗教言论”而是“政治言论”,他有意识 地利用民主法律制度对政治言论的宽容,来扩大对犹太人仇恨的言论影响,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败诉,也“总能给听者留下些印象”。
美国的“仇恨犯罪法”制定于1969年,适用范围及于种族、肤色、宗教和国籍。在美国,任何组织或团体宣扬群体间的仇恨(如提倡你死我活的阶级斗 争)是不合法的,个人在公共社会空间和场合发表仇恨言论也是不合法的。仇恨违背民主社会和平共存的政治原则,更是一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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