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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014
红叶 Administrator Posts: 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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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成都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协会组织 第四章协会干部 第五章协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人在加拿大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制定本章程。本会定名为加拿大成都同乡会,简称“成都同乡会”。
第二条加拿大成都同乡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加拿大有关法律,合法开展协会活动。
第三条加拿大成都同乡会要联合全体会员,互相帮助,精诚团结,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加拿大成都同乡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其他协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加拿大成都同乡会是志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居住在加拿大境内的中国成都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协会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加拿大成都同乡会。
第七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本会章程,努力进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协会会员服务的本领。
(二)执行协会决议,带头积极参加拿大的经济建设,带动成都人士为改善其在加拿大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三)坚持协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加拿大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纪律,严格保守协会秘密,积极完成本会的有关任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协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六)随时保持和协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协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维护成都人在加拿大的正常权益。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接受教育及培训。
(二)在协会会议和有关刊物上参加讨论并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分享信息,得到协会的帮助。
(五)向协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协会给以负责的答复和帮助。
(六)对协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及提出建议。揭露有关组织和会员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申请加入加拿大成都同乡会的人,须向有关组织索要入会志愿书,认真填写。有关协会组织应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其解释本会章程,并向上级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申请须由总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缺乏团体意识,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符合会员条件,经帮助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会。
第三章协会组织
第十一条加拿大成都同乡会各组织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十二条根据情况,各级分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由总会直接任命。
各级分会会员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分会负责人。
上级协会组织领导下级协会组织。
第十三条市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分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行业分会。全国建立统一的加拿大成都同乡会总会。
第十四条各级分会的建立,必须报经总会批准
第十五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国各分会主席联席会议,确定协会发展规划,改选总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及总会主席。
第十六条总会主席由全国分会主席联席会议选举产生。
总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总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经常性工作,直到下届分会主席联席会议产生新的总会主席为止。
第四章协会干部
第十七条加拿大成都同乡会的干部是协会事业的骨干,是会员的公仆。选拔本会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十八条协会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九条协会各级干部均不是终身制,经各级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可以改选或连任。
第五章协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条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全体会员按每人每年 元缴纳会费。
(三)协会所属公司上缴的利润。
(四)会员捐赠。
(五)其它收入。
第二十一条协会经费属于加拿大成都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用于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费的使用办法由总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协会依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分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分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发现这种违纪行为,协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程以后若需修改,则自新的协会章程公布之日起,旧的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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