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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013
quyongmail Administrator Posts: 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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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成本与官阶成反比 2013-07-08
今天,刘志军被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宣判死刑, 缓期2年执行。从1986年到2011年20多年的铁路官场生涯中,刘志军似乎为中国的铁路建设事业做出了一些贡献。可是,与此同时,他一路受贿,任人唯 亲,为他人谋利益,为女人谋利益,数额高达30亿人民币,直接进入口袋的钱多达6460万人民币。 这样一位一路升迁,一路腐败的部级官员,在全国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照道理,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都算是轻的了。 记住2年前,苏州市副市长姜仁杰和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 都是直接被处死的。 在中国,死缓就还有不死的可能,无期也可以变有期,甚至无罪释放。 许和姜的罪行,以及破坏力,远远比不上刘,而为什么刘的判决比前面的两位轻呢? 唯一的解释,就是刘志军的官位比前面两位高了四级。 这三个案例,加上其它的案例,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官位越高,腐败的成本越低。当超过正部级时,一般情况下不会死刑。可是如果官阶比较低,那就要看法官和地方长官的脾性了。 听说许迈永和姜仁杰被判死刑时不服气,而且还要‘坦白从宽,揭露他人’,所以,只有把他们的嘴给堵住了。 刘志军的智商比较高,被双规后,态度‘比较好’,认罪,但不乱咬人。所以,法官认为他有条件得到从轻发落。 法律不应该有太多的主观因素,更不应该由上级长官和法官的意思随便更改。不过,在现阶段,人治还不可避免。一方面是官官相辅,一方面是官阶越高,牵涉的官员越多。判过重,可能会‘伤及无辜’。 对‘老虎’级的官员,通过拖的方式,尽量让他们减少罪责,也可以通过打招呼的形式,判罪就轻。刘志军,本来是罪大恶极,却来了个死缓,说明在对部级官员的量刑上面,确实花了不少人为的功夫。 这种由于官阶不同,量刑不同的法律,是腐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体制根源。官位一旦到了‘老虎’级,不会随便立案,而一旦立案,就是惊天大案。过去20年,有多少这样的惊天大案?而真正处死的又有多少? 大家不要误会,判死刑,是不得已而为之。在西方,许多国家都取消了死刑。现代文明,认为死刑是野蛮的做法。不过,在中国,如果没有死刑的威胁,真不知道坏人会坏到怎样的程度? 现在好了,二品以上官员,基本上可以躲开死刑。刘志军6千多万的受贿,给国家造成30亿的损 失,而且,还有更多无法估计的损失,包括大量提拔不应该提拔的人,再让这些人搞腐败,形成一个个巨大的腐败网络,受损失的是国家的利益,老百姓的利益。有成千上万的人受到危害,就是为了一只害群之马,而这一只害群之马却得不到应该得到的惩罚,这将有怎样的后果? 第一个后果,就是给其它正在腐败的高级官员树立榜样:不要紧,数十亿都不死,你们怕什么? 第二个后果,政府进一步失去老百姓的信任, 为进一步的社会危机埋下伏笔。 法律必须公平,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官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否则,反腐的斗争,只能越反越腐。倒了一个刘志军,还有更多的刘志军正在成长壮大。 附件:原铁道部长刘志军一审被判死缓 (2013-07-08 09:35:47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 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 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 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 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 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及刘 志军的辩护人所提刘志军具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 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 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造成的经 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dited by francis on 7/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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