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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012
JimZhang Posts: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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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生活在中国,还是生活在加拿大,许多华人都有浓厚的购房情结。许多家庭除了购买自住屋业以外,还以孩子的名义购买屋业,以帮助孩子成家立业。殊不知,这样的好心有时候会在儿女婚姻破裂时带来无尽的烦恼。据统计,加拿大有38%左右的婚姻在婚后30年内是以离婚收场。华人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结婚购房,如果子女在离婚时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导致父母留给子女一半的财产付诸东流。
六年前,小王的父母投资移民来到加拿大,父母以他的名义购买了一栋房子,而且房款是一次付清的。房子是以儿子的名义登记的,这房子自然就成了小王的个人财产。两年前,小王结婚后和妻子一同在该住宅居住,但后来由于两人感情日渐淡薄,办理了离婚手续,小王和他的父母都没有想到,该物业会被认定为他结婚后与配偶共同拥有的家庭财产来进行分割。
很多人认为,只有夫妻结婚后共同购置、拥有的房屋在面临离婚时才需要考虑分割,象小王这样婚前取得的屋业,离婚时可以单独拥有。那么,事实上是否如此呢?
加拿大对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住所的处理与其它财产不同。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一般在离婚时不用均分,但是房屋的情况比较复杂,属于例外。根据加拿大的婚姻法,在夫妻离婚时处理家庭用房的基本原则是∶无论家庭用房是由婚前哪一方购买,及支付了多少购房款,也无论家庭用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均可要求对该家庭用房进行分割。
类似小王这种情况,虽然该屋业由父母赠与,且婚前拥有该物业的全部产权,房产证也只有小王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和使用,作为家庭用房,按安省法律规定,该屋业应该视为夫妻双方婚后拥有的共同财产,一旦离婚,该房产物业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
那么,有没有什么措施可以保护父母对儿女的财产馈赠呢? 一是签署婚前协议以避免在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在婚前协议中,可以明确写明双方婚前的财产,债务和物业拥有权,如果婚姻终结,将如何分割财产。婚前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签署前最好由律师审阅,签字时需要有一位证人,证人也必须在协议上签字。但婚前财产公证对结婚的双方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婚前提出做个人财产公证有伤夫妻之间感情,认为对方在结婚前就想到离婚。二是借钱给儿女们购置房屋,特别是对于那些全额购买的房产,而不是一次性赠与。在办理购房借款手续时,该借款必须是真实的,单纯的借条还不是完全的证据,还必须有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夫妻仍可均分还贷及增值部分。三是通过人寿保险保单等方式而非房产的方式转移财产, 将孩子作为自己保单的受益人, 父母在有生之年有权随时改变受益人, 这样人寿保险赔偿取得的资产不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属于分割的范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資及税务建议,若需具体的建议,请咨询合格的投資及税务顾问)
作者:张进,MA,CFA,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十余年证券、期货交易、贷款、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与研究从业经历。电话: 647-686-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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